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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23

  1. 1.會計師查第一上市(櫃)公司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外國興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得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合作,我國會計師應負責規劃、指導及監督,並依審計準則600號規定辦理,且出具查核報告不得提及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
  2. 2.前項公司之重要子公司亦應由我國會計師查核,或與前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合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3. 3.會計師核閱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期中財務報告,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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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 23 條規定:「會計師查核第一上市(櫃)公司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外國興櫃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得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