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下列重要風險管理及稽核事項之控管,並納入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經營或避險策略、權責劃分、績效評估要領及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以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等。 二、風險管理措施。 三、內部稽核制度。 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下列重要風險管理及稽核事項之控管,並納入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經營或避險策略、權責劃分、績效評估要領及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以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等。 二、風險管理措施。 三、內部稽核制度。 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