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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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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2.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8條,該辦法從發布日開始生效。根據該辦法的修正條文,除了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的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在九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他修正條文則從發布日開始生效。 範例:證券商在辦理有價證券的買賣業務時,應依照該管理辦法的規定施行。例如,如果某證券商在該辦法生效後未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將可能面臨違反管理辦法的處罰。

  • 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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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