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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 前項處理程序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交易標的種類、交易或避險策略、部位限額設定。 二、交易作業程序:應包括負責層級、交易流程、相關部門權責劃分、交易紀錄保存程序。 三、風險管理措施:應包括風險管理範圍、風險管理程序、部位評估方法及頻率、部位評估報告之製作及審查、異常情形之報告與後續監督程序。 四、查程序:應包括內部稽核及自行檢查、查核頻率及範圍、查核報告及缺失改善追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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