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2條的規定,證券商在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訂定處理程序。該處理程序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交易原則與方針:證券商應制定交易標的的種類、交易或避險策略以及部位限額的設定。 2. 交易作業程序:證券商應規劃負責層級、交易流程,並對相關部門的權責劃分進行設計,同時也要制定交易紀錄的保存程序。 3. 風險管理措施:證券商應制定風險管理的範圍、程序,以及部位評估的方法和頻率,並建立部位評估報告的製作和審查流程,同時也要設置異常情況報告和後續監督的程序。 4. 查核程序:證券商應制定內部稽核和自行檢查的程序,確定查核的頻率和範圍,並建立查核報告和缺失改善追蹤的程序。 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證券商在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能夠進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風險。證券商應根據這些規定進行日常運作,以確保交易的合規性和風險的可控性。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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