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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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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從事信用交易。
  2. 2.證券商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前項買賣或交易,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或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除委託海外關係企業為其買賣或交易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自行買賣外國債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為限。 二、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辦理。但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研擬內部作業規範,並依上開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作業規範辦理: (一)買賣或交易對象為註冊於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簽署會員地,領有金融業務執照且受當地主管機關監理之海外關係企業。 (二)買賣或交易標的具有公開市價,或買賣或交易金額屬重大。 三、除金融機構兼營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與單一海外關係企業之買賣及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十。 (二)與所有海外關係企業之買賣及交易總餘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3. 3.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3條的具體內容。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僅涉及到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6條、第34條及第35條之規定,與問題中的第31-3條不相符合。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無法回答關於第31-3條的問題。

  • 上開名詞
  • 概括授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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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1-3 條規定:「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得從事信用交易。證券商與海外關係企業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