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併後存續之證券商為上市或上櫃證券商者,應於合併後六個月內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其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具三份專案審查報告,分別送交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後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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