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後存續之證券商為上市或上櫃證券商者,應於合併後六個月內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其內部控制制度,並取具三份專案審查報告,分別送交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後報本會備查。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8條,當有兩家證券商合併後,若合併後的證券商是上市或上櫃的證券商,則必須在合併後的六個月內委託會計師進行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之後需要取得三份專案審查報告,分別提交給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進行審查,並將報告備案給本會。 參考資料: 證券商管理規則(2014年修正)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31&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1312230001&aplistdn=ou=publish,ou=multisite,ou=english,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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