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7條規定了證券商申請合併的相關書件和資料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1. 證券商申請合併,需檢具以下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 申請書 - 合併計畫書:包括合併計畫內容(合併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合併後業務區域概況、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計畫和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預期進度、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評估分析。 - 合併契約書:除了應記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8條第2項規定的事項外,還應包括對受僱人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 - 存續機構和消滅機構股東大會會議紀錄。但如果證券商根據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6項或第19條進行合併,可以用董事會會議紀錄代替。 - 合併的決議內容(董事會議事錄)和相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的公告(通知)等證明文件。 - 請求收購股份的股東資料。 - 會計師對合併換股比率評價合理性的意見書。 - 合併前一個月月底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 合併換股基準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財產目錄、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 - 律師的法律意見書。 - 上市或上櫃證券商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關於合併規定的同意函或證明文件。 - 其他根據本會規定需要提出的文件。 2. 如果合併擬成立新設證券商,除按前項規定辦理外,還應由新設證券商的發起人檢附以下書件向本會申請設立的許可: - 發起人名冊 - 發起人會議紀錄 -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的資格證明 - 新設證券商的章程 - 其他根據本會規定需要提出的文件 3. 前兩項規定所需的書件格式由本會定之。 這些法規規定了證券商申請合併所需的書面文件和相關資料,以確保合併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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