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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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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申請合併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計畫內容(含合併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合併後業務區域概況、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事項)、預期進度、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與適法性及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六條審酌因素之評估等分析。 三、合併契約書:除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應記載事項外,尚應包括對受僱人之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 四、存續機構及消滅機構股東大會會議紀錄。但證券商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六項或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合併,得以董事會會議紀錄替代。 五、合併之決議內容(董事會議事錄)及相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公告(通知)等證明文件。 六、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資料。 七、會計師對合併換股比率評價合理性之意見書。 八、合併前一個月月底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九、合併換股基準日會計師查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財產目錄、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十、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十一、上市或上櫃證券商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關於合併規定之同意函或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因合併擬成立新設證券商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由新設證券商之發起人檢附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設立之許可: 一、發起人名冊。 二、發起人會議紀錄。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資格證明。 四、新設證券商之章程。 五、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3. 3.前二項規定所需之書件格式,由本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7條規定了證券商申請合併的相關書件和資料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1. 證券商申請合併,需檢具以下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 申請書 - 合併計畫書:包括合併計畫內容(合併方式、經濟效益評估、合併後業務區域概況、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計畫和未來三年財務預測等)、預期進度、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評估分析。 - 合併契約書:除了應記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8條第2項規定的事項外,還應包括對受僱人權益處理等重要事項。 - 存續機構和消滅機構股東大會會議紀錄。但如果證券商根據企業併購法第18條第6項或第19條進行合併,可以用董事會會議紀錄代替。 - 合併的決議內容(董事會議事錄)和相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的公告(通知)等證明文件。 - 請求收購股份的股東資料。 - 會計師對合併換股比率評價合理性的意見書。 - 合併前一個月月底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 合併換股基準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財產目錄、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 - 律師的法律意見書。 - 上市或上櫃證券商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關於合併規定的同意函或證明文件。 - 其他根據本會規定需要提出的文件。 2. 如果合併擬成立新設證券商,除按前項規定辦理外,還應由新設證券商的發起人檢附以下書件向本會申請設立的許可: - 發起人名冊 - 發起人會議紀錄 -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的資格證明 - 新設證券商的章程 - 其他根據本會規定需要提出的文件 3. 前兩項規定所需的書件格式由本會定之。 這些法規規定了證券商申請合併所需的書面文件和相關資料,以確保合併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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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7 條規定:「證券商申請合併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計畫內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