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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8 條

  1. 1.金融機構合併時,董(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具經會計師查簽證且經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核對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提出於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同意之。
  2. 2.前項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合併之金融機構名稱、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之名稱、總機構地址、業務區域及發行股份(社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二、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因合併對於消滅機構之股東(社員)配發該機構或其他機構股份(社股)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與配發之方法、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對債權人、基金受益人、保險契約權利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之保障方式。 四、存續機構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機構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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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8 條的規定,當金融機構進行合併時,董事會應該簽署一份合併契約書,並附上經會計師核對的財務報表和財產目錄。該合併契約書需要在股東會或社員大會上經過同意的決議。 根據上述法條的第一項和第二項,合併契約書需要包含以下事項: 1. 合併的金融機構名稱、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的名稱、總機構地址、業務區域、發行股份的總數、種類和數量。 2. 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因合併向消滅機構的股東配發該機構或其他機構的股份的總數、種類和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以及相關的配發方法、比例和其他事項。 3. 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對於債權人、基金受益人、保險契約權利人、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的保護方式。 4. 存續機構的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機構的章程。 根據法條的內容並無提供具體相關案例或範例的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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