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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 7 條

  1. 1.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因合併而有不符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調整。
  2. 2.前項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時,調整期限最長為二年。但金融機構因合併而不符其他法令有關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調整期限最長為五年。必要時,均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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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7條的規定,針對金融機構因合併而不符合法令規定的情況,主管機關應命其在限期內進行調整。同一業別金融機構合併的調整期限最長為二年,但若合併導致金融機構不符合其他法令中關於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授信的規定,調整期限最長可以延長至五年。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申請一次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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