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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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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申請合併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併前六個月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二、申請前一個月之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達百分之二百。 三、最近六個月未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其總、分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形所為內部稽之查核,其評分結果情況良好達本會規定標準者。
  2. 2.證券商申請合併,如有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本會得基於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及提昇證券商競爭力等綜合考量,予以專案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6條,證券商申請合併需具備以下條件: 1. 合併前六個月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達到200%以上。 2. 申請前一個月的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達到200%。 3. 最近六個月內未曾受到證券及期貨管理機構處分。 4. 最近一年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其總、分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形進行的內部稽核評分結果為良好。 根據問題的要求,可以進一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一家證券商在申請合併前六個月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始終高於200%,並且最近一年內獲得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良好內部稽核評分結果,因此符合第46條的要求。 另外,在第2項中提到,如果證券商不符合前項的規定,證券及期貨管理機構可以基於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和提高證券商競爭力等綜合考量,以特案方式核准合併申請。這意味著即使不符合前項的條件,證券商仍有可能獲得合併的核准,但需要經過特別的審查和評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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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6 條規定:「證券商申請合併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併前六個月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二、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