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6條,證券商申請合併需具備以下條件: 1. 合併前六個月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達到200%以上。 2. 申請前一個月的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達到200%。 3. 最近六個月內未曾受到證券及期貨管理機構處分。 4. 最近一年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其總、分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形進行的內部稽核評分結果為良好。 根據問題的要求,可以進一步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一家證券商在申請合併前六個月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始終高於200%,並且最近一年內獲得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良好內部稽核評分結果,因此符合第46條的要求。 另外,在第2項中提到,如果證券商不符合前項的規定,證券及期貨管理機構可以基於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和提高證券商競爭力等綜合考量,以特案方式核准合併申請。這意味著即使不符合前項的條件,證券商仍有可能獲得合併的核准,但需要經過特別的審查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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