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應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證券事業,包括當地國法令准許其經營之相關證券、期貨、金融等業務。 二、其他經本會核准得轉投資之相關事業。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9 條規定了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的限制。根據該條規定,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證券事業:證券商在投資外國事業時,可以進行當地國法令准許的相關證券、期貨、金融等業務。 二、其他經本會核准得轉投資之相關事業:證券商在投資外國事業時,還可以進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的轉投資相關事業。 根據以上解釋,證券商在投資外國事業時,可以進行當地國法允許的證券、期貨、金融等業務,同時也可以進行經本會核准的轉投資相關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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