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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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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2. 2.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向本會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9-1 條規定了證券商或其子公司對於投資大陸地區的證券期貨機構和非證券期貨機構的要求。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的證券期貨機構,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而如果投資的是大陸地區的非證券期貨機構,則應向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許可。具體辦理的細節和程序,可以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以及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法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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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9-1 條規定:「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