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8-2條規定了證券商對國外分支機構的內部稽核作業、查核報告的提交要求,以及對於重大事件或處分的通報要求。 根據第1款,證券商應按照其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國外分支機構的內部稽核作業。這是為了確保國外分支機構的運作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的規定。相關資料可參考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 根據第2款,證券商應每年至少派員實地查核國外分支機構一次。查核報告應在查核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給證券交易所。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國外分支機構的運作符合要求並提供相應的改善措施。相關資料可參考證券商內部稽核作業流程。 根據第3款,國外分支機構在接到當地主管或檢查機關的查核報告後,應在接到報告次日起十日內提交該報告或查核缺失報給證券交易所。這是為了使證券交易所能了解國外分支機構是否存在違規或問題。相關資料可參考當地主管或檢查機關的查核報告。 根據第4款,國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或受到當地主管機關的處分時,應在事件發生或接獲處分通知之次日起二日內通報證券交易所。這是為了使證券交易所能及時了解國外分支機構的情況並採取相應的措施。相關資料可參考國外分支機構的通報機制和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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