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8-1條,當證券商的國外分支機構從事的業務涉及本公司營業項目以外的範疇時,需要提前向本會申請核准並檢具相關文件。 根據這條規定,證券商的國外分支機構應該在申請核准時提供以下文件: 1. 營業項目內容:包括從事的商品、交易類型、交易對象市場等。 2. 從事該項業務應遵守的當地管理法令。 3. 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4. 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規畫書。 5. 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書。 6. 其他根據本會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並且,如果證券商的國外分支機構核准後的營業項目有任何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本會申報。 最後,證券商的國外分支機構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當地的證券法令規定。 參考資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管理規則,最新修訂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