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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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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之國外分支機構,依當地證券法令與商業習慣辦理之業務,如有逾越本公司營業項目者,應事先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准: 一、營業項目內容:包括所從事之商品、交易型態、交易對象市場等。 二、從事該項業務應遵守之當地管理法令。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四、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規畫書。 五、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之營業項目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3. 3.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於當地執行業務應遵守當地證券法令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8-1條,當證券商的國外分支機構從事的業務涉及本公司營業項目以外的範疇時,需要提前向本會申請核准並檢具相關文件。 根據這條規定,證券商的國外分支機構應該在申請核准時提供以下文件: 1. 營業項目內容:包括從事的商品、交易類型、交易對象市場等。 2. 從事該項業務應遵守的當地管理法令。 3. 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4. 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規畫書。 5. 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書。 6. 其他根據本會規定需要提供的文件。 並且,如果證券商的國外分支機構核准後的營業項目有任何變更,應在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本會申報。 最後,證券商的國外分支機構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當地的證券法令規定。 參考資料: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管理規則,最新修訂版。

  • 法令名詞
  • 名詞
  • 法律意見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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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58-1 條規定:「證券商之國外分支機構,依當地證券法令與商業習慣辦理之業務,如有逾越本公司營業項目者,應事先檢具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5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