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七 章 附則
第 七 章 附則
第 68 條
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處罰。
第 68-1 條
證券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本規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第 69 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自一百零三年一月六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七條之一自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一條自一百十一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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