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設置國外分支機構,於資金之匯出、登記或變更登記事項之申報應依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根据《证券商管理规则》第58-3条的规定,证券商设立国外分支机构时,在资金的汇出、登记或变更登记事项的申报方面,应按照第58条的规定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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