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9條,證券商的自有資本應維持適當比率,稱為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該比率的計算方式是將合格自有資本淨額除以經營風險之約當金額。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如其母國總公司已依當地國法令計算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並將臺分公司之經營風險列入計算且符合標準,則可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免適用該章規定。但需每月按照第21條第4項的規定申報其總公司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等資訊。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9條的實際運作方式和相關案例尚未被揭示。因此,目前無法提供該條款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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