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63條的規定: 1. 證券商應每月填製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並在次月十日前按照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要求進行申報。必要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可以要求證券商隨時填報及送檢。具體的資本適足計算方式,請參考適用的規定。 2.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的格式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詳細的填報表格可參考相關法規。 3. 除了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證券交易所等證券相關機構的規定進行資本適足性資訊揭露外,證券商還應在年報中揭露最近期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等資訊。有關證券商資本適足比率的計算方法及相關要求,請參考適用的法規。 請注意,這些回答是基於提供的相關內容進行分析和理解,並且僅作為參考之用。如需準確解釋和適用法律,建議諮詢專業法律顧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