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達百分之一百,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本會除得依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外,亦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縮減其業務範圍。 二、要求證券商每週填製及申報證券商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三、截至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之資本適足比率如仍未改善者,要求其未分配盈餘於扣除依規定應提撥之項目外,餘應再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百分之四十為特別盈餘公積。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65條,當證券商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100%,但符合120%時,證券商管理機構除了可以根據前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外,還可以進行以下措施: 1. 縮減其業務範圍。 2. 要求證券商每週填製並申報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3. 如果在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證券商的資本適足比率仍未改善,管理機構可以要求證券商在除去應提撥的項目之外,再提列40%作為特別盈餘公積。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商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100%,但符合120%,證券商管理機構可以要求該證券商進行縮減業務範圍的調整,並且要求每週填製並申報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如果在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證券商的資本適足比率仍未改善,管理機構可以要求該證券商在除去應提撥的項目之外,再提列40%作為特別盈餘公積。這些措施旨在促使證券商提高資本適足比率,以確保其財務穩定和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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