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時,本會除得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外,亦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不予核准其增設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之申請。 二、截至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之資本適足比率如仍未改善者,其未分配盈餘於扣除依規定應提撥之項目外,餘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全數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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