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時,本會除得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外,亦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不予核准其增設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之申請。 二、截至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之資本適足比率如仍未改善者,其未分配盈餘於扣除依規定應提撥之項目外,餘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全數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66條,當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時,證券商除了可以依照第64條第一款、第二款和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置外,還可以進行以下處置: 一、不予核准其增設分支機構之申請。 證券商在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時,如果申請增設分支機構,主管機關可以不予核准其申請。 二、截至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之資本適足比率如仍未改善者,其未分配盈餘於扣除依規定應提撥之項目外,餘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全數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如果證券商在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之前一個月底的資本適足比率仍未改善,根據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證券商應將未分配盈餘除了扣除應提撥的項目外,全部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140041&FLNO=66) - 證券商法第41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30018&FLNO=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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