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在以前年度已依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於本年度依規定計提各項特別盈餘公積時,應納入未分配盈餘中,再以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實際情形為準,重新計算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67條,如果證券商在前一年度已按照第64條至第66條的規定提列了特別盈餘公積,在本年度計提各項特別盈餘公積時,應將其納入未分配盈餘中,然後根據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的實際情況重新計算應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 例子:假設一家證券商在前一年度按照第64條至第66條的要求提列了特別盈餘公積。在本年度,根據第67條的規定,該證券商需將已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納入其未分配盈餘中,然後根據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的實際情況重新計算應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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