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9條,證券商在辦理公司登記後,需要按照下列規定向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 1. 證券承銷商的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四千萬元。 2. 證券自營商的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3. 證券經紀商的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但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的證券經紀商的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4. 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的證券商,其營業保證金的計算方法是將其經營種類按照前三款的規定合併計算。 5. 如果證券商設立分支機構,則每設立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的營業保證金。 根據該條規定,營業保證金可以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的形式進行提存。 作為一個範例,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網站,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9條,證券經紀商的營業保證金目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 證券經紀商管理規則 ] (註:本回答僅提供上述資料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具體情況建議,在進一步詢問專業法律意見之前,請諮詢專業律師或相關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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