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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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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保證金: 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千萬元。 二、證券自營商: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五千萬元。但經營下列業務者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一)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 (二)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 四、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者:其經營種類依前三款規定併計之。 五、設置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設置簡易分支機構:每設置一家增提新臺幣二百萬元。 七、分支機構變更為簡易分支機構:每變更一家並於取得簡易分支機構許可證照後,原提存之營業保證金減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2. 2.前項之營業保證金,應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提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9條,證券商在辦理公司登記後,需要按照下列規定向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 1. 證券承銷商的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四千萬元。 2. 證券自營商的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3. 證券經紀商的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但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的證券經紀商的營業保證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4. 經營二種以上證券業務的證券商,其營業保證金的計算方法是將其經營種類按照前三款的規定合併計算。 5. 如果證券商設立分支機構,則每設立一家增提新臺幣五百萬元的營業保證金。 根據該條規定,營業保證金可以以現金、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的形式進行提存。 作為一個範例,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網站,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9條,證券經紀商的營業保證金目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 證券經紀商管理規則 ] (註:本回答僅提供上述資料供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具體情況建議,在進一步詢問專業法律意見之前,請諮詢專業律師或相關專業機構。)

相關函釋 1

  • 提存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可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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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 一、證券承銷商:新臺幣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