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0條,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時,需要向證券交易所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具體規定如下: 1. 受託買賣業務: - 證券商開始營業前需繳納基本金額15,000,000新臺幣。 - 開始營業後,每季終了後十日內根據受託買賣上市有價證券成交的淨收付金額比率,繼續繳存基金,比率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 - 從開業次一年起,基本金額減為3,500,000新臺幣,並根據前一年的受託買賣上市有價證券成交淨收付金額比率進行計算,每年一月底前繳存或領回不足或多餘的部分。 2. 自行買賣業務: - 證券商開始營業前需繳納基本金額5,000,000新臺幣。 - 開始營業後及開業次一年起,除基本金額外,根據自行買賣上市有價證券成交的淨收付金額比率繼續繳存,計算及提撥方式與前項相同。 3. 同時經營受託及自行買賣業務: - 證券商需同時按前述規定進行繳存。 4. 分支機構: - 每增設一個國內分支機構,證券商需在該分支機構開業前繳納基本金額3,000,000新臺幣。 - 從開業次一年起,基本金額減為50,000新臺幣。 5. 交割結算基金為共同責任制,並設置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其管理辦法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也需遵循同樣的程序。 6. 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可根據證券商的經營風險程度,通知證券商增加繳存交割結算基金,並報告主管機關審查。具體辦法由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擬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也需遵循同樣的程序。 7. 如證券商在其營業處所同時經營受託及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則需根據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規定繳存給付結算基金。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證券商管理規則、相關公告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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