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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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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二十,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時,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查核頻率,並於申報後二週內,提出詳實之說明及改善計劃,分送本會及第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相關單位,且本會得暫緩該公司增加新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及增設分支機構。另截至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之資本適足比率仍未改善者,其未分配盈餘於扣除依規定應提撥之項目外,餘應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百分之二十為特別盈餘公積。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證券商應於申報後一週內,提出前項之說明及改善計劃,每週並應填製及申報「證券商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且本會亦得縮減其業務範圍。另截至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之資本適足比率仍未改善者,其未分配盈餘於扣除依規定應提撥之項目外,餘應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百分之四十為特別盈餘公積。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時,除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另截至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之資本適足比率仍未改善者,其未分配盈餘於扣除依規定應提撥之項目外,餘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全數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證券商在以前年度已依本條各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於本年度依規定計提各項特別盈餘公積時,應納入未分配盈餘中,再以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實際情形為準,重新計算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前述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證券商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高於120%,但低於150%時,該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和內部稽核查核頻率。此外,該公司應在申報後兩週內提出詳實的說明和改善計劃,並提交給相關單位評估。同時,金管會得暫緩該公司增設新業務或分支機構。如果證券商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在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仍未改善,則其未分配盈餘應根據規定扣除應提撥的項目外,將20%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當證券商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120%時,除了須依上述規定辦理外,該證券商應在申報後一週內提出相應的說明和改善計劃。此外,每週該證券商還需要填製和申報「證券商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金管會也有權縮減該證券商的業務範圍。如果該證券商在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仍未改善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則其未分配盈餘應根據規定扣除應提撥的項目外,將40%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當證券商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100%時,除了須依上述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如果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仍未改善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則其未分配盈餘應根據規定扣除應提撥的項目外,將全部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證券商在前一年度已根據上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則在當年度更新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應將其納入未分配盈餘中,並根據其實際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重新計算應提列的特別盈餘公積。 參考資料: - 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 https://webservices.sfb.gov.tw/law/GL0024.pdf

  • 名詞
  • 名詞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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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高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惟低於百分之一百五十時,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