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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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外,應每月填製「證券商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 (附表二) ,並於次月十日前,向本會申報。另證券商須將其最近期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等資訊,於年報中揭露,並於其股東會提出報告。 本會認為有其他必要之情形時,亦得要求證券商隨時填報送檢。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申報前二項所列之事項,應分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並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僅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送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證券暨期貨管理第 18 卷 4 期 1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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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第9條,證券商除了由金融機構兼營的情況外,每個月都應填寫「證券商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附表二),並在次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此外,證券商還需要在年報中揭露最近期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等資訊,並在股東會上提出報告。主管機關可以在有其他必要情況時要求證券商隨時填報送檢。對於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的證券商,應將前兩項列出的事項分送給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轉送給主管機關;如果只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了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則應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給主管機關;如果都沒有訂立契約,則應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轉送給主管機關。 附表二的詳細內容請參閱《證券暨期貨管理第18卷4期》第119頁的規定。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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