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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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二款之交易對象風險約當金額,係以證券商營業項目中,有交易對象不履行義務可能性之交易,依各類交易對象、交易方式之不同,分別計算後相加所得之總和計算其風險約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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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交易對象風險約當金額的計算方法是根據證券商的營業項目中可能存在交易對象不履行義務的各種交易,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進行分別計算,然後相加得出的總和作為風險約當金額。根據該法條的解釋,這意味著證券商需要對其進行的不同交易進行風險評估並計算其風險約當金額,以確保其自有資本足以應對可能的損失。 關於這個法條的相關範例和資料來源,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和直接相關的資料和案例。這可能需要更詳細和具體的法律資料和案例研究來解釋和解釋該法條的內容和適用。建議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或進一步的研究材料以獲取更準確和具權威性的回答。
- 第四條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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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