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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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三款之基礎風險約當金額,係以計算日所屬營業年度為基準點,並以基準點前一營業年度營業費用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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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第7條第4款第3項規定,基礎風險約當金額的計算方式基於以計算日所屬營業年度為基準點,並以基準點前一營業年度的營業費用的25%來計算。根據這個規定,證券商需要依據前一年度的營業費用金額來計算其基礎風險約當金額。 範例資料:根據證券商自有資本管理辦法第7條第4款第3項,如果某家證券商在基準點前一營業年度的營業費用總額為1,000,000元,則其基礎風險約當金額將為1,000,000元的25%,即250,000元。
- 第四條第三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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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