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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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年度工作報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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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11 條,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年度工作報告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及監事會承認之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這表示證券商同業公會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需要向監管機構提交年度工作報告以及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理事會通過並監事會承認的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和基金收支表。具體的報告和表格內容可以參考證券商同業公會自身的內部規章以及會計準則相關法規。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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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