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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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商同業公會對下列規定情事,除應即為適當處置外,並應申報本會備查: 一、證券商同業公會及會員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證券業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強制執行債務人、或有金融機構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或依本法應受解除職務之處分者。 二、對會員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及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之處置事項。 三、會員因經營證券業務發生訴訟事件。 四、會員入會或退會。 五、會員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 六、理事會之決議。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行申報之事項。
-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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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12條有以下內容: 1. 證券商同業公會應對以下情事進行適當處置,並向公會申報備查: - 該公會或會員的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證券業務而涉訟、受訴訟判決、成為破產人、被強制執行債務、有金融機構退票、或拒絕往來等情況,或依照相關法令應解除職務的情況。 - 對違反本法、其他有關法令、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的會員進行處置。 - 會員因經營證券業務而發生訴訟事件。 - 會員的入會或退會。 - 審閱會員的財務報告的結果。 - 理事會的決議。 - 其他根據公會規定應進行申報的事項。 2. 根據法規要求,第一款中第一至三項的事項應該在得知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的五天內向公會申報;第四至六項的事項應該每月彙報給公會。 參考資料: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4年修訂版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退票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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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