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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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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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這項規定旨在確保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專注於履行其公會職責,並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根據這個條款,一位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能同時兼任另一家證券商的職位或擔任證券商的名譽職位。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證券交易法最新修正法規(2020年)中關於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07條,法務部可以訂立證券商同業公會的業務管理規則。這些規定旨在監督並規範證券商同業公會的業務運作,以確保其公正、透明和有效。 相關案例中,一位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在同時擔任另一家證券商的高級職位時被檢舉。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19條的規定,該職員將被要求停止兼職,以避免利益衝突和不當行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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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