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19

快速跳轉

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這項規定旨在確保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專注於履行其公會職責,並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根據這個條款,一位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能同時兼任另一家證券商的職位或擔任證券商的名譽職位。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證券交易法最新修正法規(2020年)中關於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的相關規定。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07條,法務部可以訂立證券商同業公會的業務管理規則。這些規定旨在監督並規範證券商同業公會的業務運作,以確保其公正、透明和有效。 相關案例中,一位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在同時擔任另一家證券商的高級職位時被檢舉。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19條的規定,該職員將被要求停止兼職,以避免利益衝突和不當行為的可能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