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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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證券商同業公會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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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了當證券商同業公會的會務工作人員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時,該公會應予以解聘、解僱或進行適當的處置。 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20條的規定,這是針對證券商同業公會內的會務工作人員的行為所做出的規範。如果發生以下情況: 1. 會務工作人員怠於執行應執行的業務事項; 2. 會務工作人員未確實執行應執行的業務事項。 在這種情況下,所屬的證券商同業公會必須進行相應的解聘、解僱或其他適當的處置。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證券商同業公會的運作和業務能夠有效地執行,並嚴格要求會務工作人員的盡職責任。可以說,《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20條主要是對會務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規範和監管,以確保證券商同業公會內部的運作順利,達到公益和規範市場發展的目的。 參考資料: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社區銀行規章辦法 證券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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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