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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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辦理有價證券交易等有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虞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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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21條,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 此條款禁止證券商同業公會的理事、監事和會務工作人員利用他們職務上所獲得的消息從事有價證券的買賣交易。 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根據本條款,證券商同業公會的理事、監事和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未經法律授權而洩露他們在執行職務時得到的機密信息。 三、辦理有價證券交易等有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虞之行為。 按照這項條款,如果證券商同業公會的理事、監事和會務工作人員在執行有價證券交易等相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以使他人產生錯誤印象的行為,將會違規。 四、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 這項條款指的是證券商同業公會的理事、監事和會務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本公會所規定的其他應該或不應該做的事情。 根據上述規定,證券商同業公會的理事、監事和會務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消息進行有價證券買賣,不得非法洩露職務上得知的機密,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操縱市場的行為,並且不得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本公會的規定。如果有違反以上行為,將會依法遭到懲處。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詐欺名詞
- 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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