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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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同業公會對會員從事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經紀業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之各項業務,應訂定自律規範申報本會備查,並確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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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證券商同業公會對會員從事以下業務必須訂定自律規範並向公會備查: 1. 有價證券之承銷 2. 自行買賣 3. 經紀業務 4. 其他經核准經營之各項業務 這些自律規範的訂定和執行,是要求證券商同業公會對會員的業務進行監管和管理。根據我們提供的文本資料,無法得知具體的規範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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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