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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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商同業公會應於提報年度總預算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
- 2.證券商同業公會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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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4條的規定,證券商同業公會應在提報年度總預算之前,擬具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並向本會申報核定,修正時也需要向本會申報。此外,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十五天內,證券商同業公會應該編製該季度執行情形的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並向本會備查。 根據以上說明,證券商同業公會在進行業務活動時需根據核定的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進行執行。該公會需要按照規定的流程報備相關文件,並且在每個季度結束後向本會提交相關執行情形的報告。 參考資料: 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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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