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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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於維護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及保護投資人事項。 二、關於防止有價證券買賣詐欺、操縱市場、收取不當手續費、費用及其他不當得利等行為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證券交易法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四、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登錄、訓練與管理事項。 五、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六、關於會員業務紛爭調處或仲裁事項。 七、關於會員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之處置事項。 八、其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行載明之事項。
- 2.前項章程之訂定或修正,經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應即申報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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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3條》,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關於維護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及保護投資人事項。 這項規定強調公會章程應包括組織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有價證券市場的公平和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二、關於防止有價證券買賣詐欺、操縱市場、收取不當手續費、費用及其他不當得利等行為事項。 此項目的目的是確保公會章程中包含防止詐欺、操縱市場和其他不當行為的規定,並禁止成員從這些行為中獲利。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證券交易法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根據此規定,公會章程中應包括與政府合作,促進和研究政府的經濟政策和證券交易法的相關事項。 四、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登錄、訓練與管理事項。 這項規定強調公會章程應包括有關證券業務人員的考試、登錄、培訓和管理等事項。 五、關於督促會員自律,共謀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此項目表明公會章程應包括促使會員自律,改進合作業務以及聯繫和協調會員之間的事項。 六、關於會員業務紛爭調處或仲裁事項。 根據此規定,公會章程應包括有關處理和解決會員業務紛爭的程序和機制。 七、關於會員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證券商同業公會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之處置事項。 此項目強調公會章程應包括會員違反法律、章程、公約以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懲處程序。 八、其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應行載明之事項。 此項目表示公會章程應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包括其他應該記載在章程中的事項。 至於章程的訂定或修正,根據第2條,公會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申報本會核定。 以上解釋取材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multimessages_view.jsp&dataserno=201611300003&aplistdn=ou=data,ou=dcpu,ou=ap_root,o=fsc,c=tw)和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最新版本(http://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00001&FLNO=179)。
- 第十一條條文
- 詐欺名詞
- 不當得利名詞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調處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定名詞
- 商業團體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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