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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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聘僱辦理下列事項之工作人員: 一、證券市場相關業務規章之訂定、修正及執行。 二、對會員財務、業務之查察與管理。 三、證券市場研究、分析、推廣、調處、教育及宣導。 四、會員之會籍、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登錄及管理事項。 五、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訓練與管理事項。 六、其他推動會務、業務相關事項。
- 2.前項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各款之情事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商業務員或高級業務員資格。 二、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 3.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列業務而尚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資格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取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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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2條,業務人員指的是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聘僱辦理證券市場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包括證券市場相關業務規章之訂定、修正及執行、對會員財務、業務之查察與管理、證券市場研究、分析、推廣、調處、教育及宣導、會員之會籍、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登錄及管理事項、證券商業務人員測驗、訓練與管理事項、其他推動會務、業務相關事項。 業務人員除了不能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的情事外,還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是根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取得證券商業務員或高級業務員資格,二是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如果在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從事上述業務卻尚未取得相應資格,則應在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取得相應資格。 根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2條,業務人員是指從事證券市場相關業務的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制定、修正和執行證券市場相關業務規章;對會員的財務和業務進行檢查和管理;從事證券市場的研究、分析、推廣、調解、教育和宣導工作;管理會員的會籍、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登錄事項;進行證券商業務人員的測驗、訓練和管理事務;以及推動其他會務和業務相關事項。業務人員需要具備相應的資格,例如擁有證券商業務員或高級業務員資格,或者是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對於那些在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經從事相關業務但尚未取得資格的人員,需要在修正施行之日起的一年內取得相應的資格。
- 調處名詞
- 第五十三條條文
-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法規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法規
- 證券交易法 第 5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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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