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為法人者,應記載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事業組織、關係企業圖、營運情形、財務狀況、對本基金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持分、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相關利害衝突之防範與處理原則及受處罰情形。 二、發起人為個人者,應記載姓名、所持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持分及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 三、其他本會規定之應記載事項。
依據參考資料《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27條規定,受託機構在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對發起人進行概況記載,其中包括法人發起人和個人發起人兩種情況。 1. 法人發起人: - 事業簡介:包括設立日期、營業項目、信用評等等。 - 事業組織:記載發起人的組織結構。 - 關係企業圖:列示與發起人有關的其他企業。 - 營運情形:概述發起人的營運狀況。 - 財務狀況:包括發起人的財務資訊。 - 對本基金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持分:詳細說明發起人在這些投資中的持分情況。 - 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說明發起人是否與受託機構有利害關係。 - 相關利害衝突之防範與處理原則:說明發起人對於利害衝突的預防和處理原則。 - 受處罰情形:列舉發起人的受到的處罰情況。 2. 個人發起人: - 姓名:記載發起人的姓名。 - 所持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已確定投資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持分:詳細說明發起人在這些投資中的持分情況。 - 是否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說明發起人是否與受託機構有利害關係。 3. 其他本會規定之應記載事項:除了上述提及的內容外,還需要遵守其他相關規定所要求的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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