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營與管理人員之姓名、主要經(學)歷、資格條件及權限。 二、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決策過程及各步驟之負責人員(包括投資分析、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 三、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自行或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之決策過程及各階段負責人員(包括計畫、取得、銷售及經營等階段)。 四、防止利益衝突之內部規範。
根據參考資料:《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2條,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公開說明書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經營與管理人員的姓名、主要經(學)歷、資格條件及權限。 - 這一項目需要提供經營與管理人員的個人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學歷、工作經驗,以及相關的專業資格。 2.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的決策過程及各步驟之負責人員(包括投資分析、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 - 這一項目需要描述受託機構在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時的決策過程和相應的負責人員,包括投資分析、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和投資檢討的相關角色和負責人。 3. 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自行或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之決策過程及各階段負責人員(包括計畫、取得、銷售及經營等階段)。 - 這一項目需要描述受託機構在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時,自行或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信託財產的管理或處分的決策過程和相應的負責人員,包括計畫、取得、銷售和經營的相關階段和角色。 4. 防止利益衝突的內部規範。 - 這一項目需要提供受託機構所制定的內部規範,以防止利益衝突的發生。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受託機構正在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該機構的公開說明書應該包括該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姓名、經歷和資格,描述該機構投資決策和執行的相關角色,以及描述該機構管理或處分不動產的決策過程和相關負責人。此外,公開說明書還應該提供有關該機構內部規範以防止利益衝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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