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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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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入款項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借入款項: (一)目的、對受益權之影響及公告方式。 (二)上限、使用控管方式及費用負擔方式。 二、閒置資金運用之範圍及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單位募集及管理實施辦法」第13條,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的公開說明書應記載的事項如下: 1. 借入款項: (一) 借款的目的、對受益權的影響及公告方式。 例如,若受託機構為了購買特定不動產而借款,公開說明書應詳細說明借款的目的,以及借款對受益權的影響,例如是否增加潛在風險等。此外,公告方式指的是受託機構應如何向投資者公告有關借款的資訊,例如透過報紙刊登或在網站上公告等。 (二) 借款的上限、使用控管方式及費用負擔方式。 公開說明書應指明該借款的上限金額,以及受託機構對借款金額的使用進行的控管方式。此外,還應詳細說明借款的費用負擔方式,例如利率、手續費等。 2. 閒置資金運用的範圍及限制。 公開說明書應說明受託機構對於閒置資金的運用範圍和限制。這意味著受託機構需詳細說明閒置資金可以用於哪些投資或資金運用方面,以及有哪些限制或規定。例如,閒置資金的運用可能受到法律或監管機構的規定,或者受到信託合約中的約定等。 根據上述資料,受託機構在公開說明書中應詳細記載借入款項及閒置資金之相關事項,包括借款的目的、對受益權的影響及公告方式,以及借款的上限、使用控管方式及費用負擔方式。同時,還應說明閒置資金的運用範圍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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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3 條規定:「借入款項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借入款項: (一)目的、對受益權之影響及公告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