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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5 條

受益證券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信用評等機構對受益證券信用評等之評等報告。 二、信用增強機構之財務及業務概況: (一)事業簡介:列示設立日期、營業項目及信用評等等級。 (二)事業組織:列示內容同第十條公司組織。 (三)營運情形: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為其他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之信用增強機構,受益證券之名稱、發行人、發行金額及信用增強方式及內容。(附表十) (四)財務狀況:列示最近二年度之會計師查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 三、信用增強之方式及內容。 四、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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