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投資風險揭露應記載下列風險要素事項: 一、不動產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二、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三、投資開發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風險。 四、投資境外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之投資地區政治經濟變動風險。 五、受益證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 六、信託財產預期收益變動之風險。 七、其他風險。 八、應募人適宜性(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並非適合所有人之投資工具,應募人需有足夠之專業知識與經驗以評估本公開說明書之所有資訊、受益證券之價值及風險。 (二)應募人需自行評估經濟環境及其他因素可能對投資收益造成之影響。 (三)應募人需有足夠財力及流動性以承擔受益證券所有相關之風險。 (四)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若屬封閉型,不得請求受託機構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