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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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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會議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召集人。 二、召集事由。 三、召集程序。 四、決議方式。 五、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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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7條,受益人會議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召集人;二、召集事由;三、召集程序;四、決議方式;五、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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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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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7 條規定:「受益人會議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召集人。 二、召集事由。 三、召集程序。 四、決議方式。 五、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