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會議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召集人。 二、召集事由。 三、召集程序。 四、決議方式。 五、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根據法規《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7條,受益人會議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召集人;二、召集事由;三、召集程序;四、決議方式;五、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