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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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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律師法律意見書。 二、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之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 三、受託機構視信託財產性質,委請在技術、業務、財務等各方面具備專業知識及豐富經驗之專家,就本次募集受益證券之未來發展,進行比較分析並出具意見者,應揭露該等專家之評估意見。 四、受託機構與律師或會計師間有無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之情事。 五、本次募集受益證券於申請核准時經主管機關通知應補充揭露之事項。 六、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與定型化契約範本異同之對照表。 七、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 八、其他本會規定應揭露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在第18條中有特別記載事項應包含以下内容: 1. 律師法律意見書:在公開說明書中应包含律師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书。 2. 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的综合意见应在公开说明书中收录。 3. 專業意見:根据信託財產的性质,受託機構应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专家对本次受益證券的未来发展进行比较分析并提供意见,该意见也应在公开说明书中揭示。 4. 關係人情况:受託機構与律師或會計師之间是否存在根据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的情况需揭露。 5. 补充揭露事項:在申請核准时,主管机关通知需要补充揭露的事项应在公开说明书中列出。 6. 不同之處對照表: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与定型化契約範本之间的差异应在公开说明书中提供对照表。 7. 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任何其他必要的补充说明事项也应包含在公开说明书中。 8. 其他本會規定應揭露之事項:还有其他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揭露的事项也应在公开说明书中包含。 以上所述为《證券期貨法施行細則》第109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該記載的事項。

  • 律師法法規
  • 名詞
  • 揭露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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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8 條規定:「特別記載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律師法律意見書。 二、受託機構填報及會計師或律師複核之案件檢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