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 二、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百七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 三、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
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記載的事項根據「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9 條」規定,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 本條例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的相關法規內容。 範例:根據該法規,受託機構在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應遵守相關法規,如不得進行虛偽廣告或其他以誤導投資人的行為,並必須符合相關法規所訂定的資本要求、報告要求等。 2.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百七十四條及第一百七十七條的相關法規內容。 範例:根據該法規,受託機構在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需遵守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如公開說明書應該包含發行人的基本資料、風險因素、投資策略、財務報告等。 3. 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的相關法規內容。 範例:根據該法規,受託機構在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時,需遵守會計師法的相關規定,如應選任合格之會計師進行審核,並報告相關財務資料。 以上範例僅供參考,具體的法規適用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確認,並且需要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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