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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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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 5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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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辦理
不動產
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準用信託業法
第四十一條
之規定: 一、依本條例之規定召集
受益人
會議。 二、未依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分配信託利益。 三、其他足以影響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
受託機構依本條例規定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有前項及信託業法
第四十一條
所定情事者,如該信託設有信託
監察人
時,並應通知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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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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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不動產投資信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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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及私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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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運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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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會計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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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不動產資產信託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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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受益人會議、信託監察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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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受益證券之發行交付及轉讓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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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受益人會議及信託監察人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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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稅捐及相關事項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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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監督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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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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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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