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變動者。 五、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 六、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支付不能之情事者。 七、其他足以影響信託業營運或股東或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信託業法第41條規定了信託業在以下情況下應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或公告: 一、當存款不足以支付,導致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的情況發生時;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 三、當信託業涉及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所列情況之一時; 四、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發生變動時; 五、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的重要內容時; 六、信託財產處理費用無法支付的情況; 七、其他足以影響信託業營運或股東或受益人權益的重大情況。 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信託業的運作透明度和保護股東或受益人的權益。例如,在第二項情況下,當訴訟或處分對公司財務或業務產生重大影響時,信託業應該及時向主管機關申報,這樣可以確保公眾和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夠得到相應的資訊。同時,違反這些規定可能導致相應的罰款或負責人的處罰。
信託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二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應於本公司所在地之日報或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公告: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或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發生變動者。 五、簽訂重要契約或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 六、信託財產對信託事務處理之費用,有支付不能之情事者。 七、其他足以影響信託業營運或股東或受益人權益之重大情事者。
立法理由為便於主管機關即時掌握情況,促使信託業穩健經營,爰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明定信託業重大事項之申報及公告義務。
為便於主管機關即時掌握情況,促使信託業穩健經營,爰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明定信託業重大事項之申報及公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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