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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2.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3.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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