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法第42條,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該法條要求信託業在業務運作中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進行內部稽核以確保業務的合規性。這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的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些資訊可以在信託業法第42條中找到。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財務、業務等有監督、檢查之必要,爰明定其檢查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為健全信託業經營管理,強化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爰參照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明定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實施辦法。
一、為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財務、業務等有監督、檢查之必要,爰明定其檢查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為健全信託業經營管理,強化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爰參照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明定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實施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