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4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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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 2.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 3.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42條,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該法條要求信託業在業務運作中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進行內部稽核以確保業務的合規性。這些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的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些資訊可以在信託業法第42條中找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法規
- 銀行法 第 4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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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