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 39 條
會計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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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會計師法第39條,會計師有以下業務可以執行: 一、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 這包括對財務報表進行簽證,確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 二、關於會計之制度設計、管理或稅務諮詢、稽核、調查、整理、清算、鑑定、財務分析、資產估價或財產信託等事項。 這包括提供有關會計制度設計和管理的諮詢服務,進行稅務方面的諮詢和稽核工作,進行調查和整理工作,進行資產估價和財產信託等業務。 三、充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或其他受託人。 這包括擔任各種角色,如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仲裁人、遺囑執行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等,或者承擔其他委託。 四、稅務案件代理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 這包括作為稅務案件的代理人,或者進行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的簽證工作。 五、充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及其有關事件之代理人。 這包括擔任工商登記或商標註冊等相關事件的代理人。 六、前五款業務之訴願或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擔任稅務行政訴訟之代理人。 這包括代表客戶進行相關業務的訴訟或行政訴訟代理人。 七、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認證業務。 這包括進行持續查核、系統可靠性認證、投資績效認證等業務。 八、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之事項。 會計師還可以參與其他與會計、審計或稅務有關的事項。 根據現行法規以及相關研究資料(例如會計師法、簽證規則、查核辦法),以上是對會計師法第39條逐條的釋義,並且提供了至少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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