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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第 五 章 公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公會
  1.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
  2. 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合組織之。

  1. 全國聯合會,應由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並組織之。
  2.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1.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2. 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省(市)會計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二、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六、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七、其他處理事務之必要事項。

省(市)會計師公會召開會員大會,應於會議十日前,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會議五日前,函請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或監選。

  1. 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 一、會計師公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五、提議、決議事項。
  2. 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備。
  1. 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整理。
  2. 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
  3.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1. 全國聯合會應設置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事宜。
  2. 前項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組織、職掌及鑑定規則,由全國聯合會以章程定之。
  1. 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業務評鑑、職業道德、紀律、公共政策、國際事務、專業教育、會員紛爭調解等功能性之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2. 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全國聯合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