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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法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
  2. 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所在地。但經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准設於其他地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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